6472 保瑞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3-05 17:40:50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共計5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
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等情事,並達成
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者,其為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為
甲(含)以上者,以及既得日前一年度公司稅前息前折舊攤銷前獲利或營收高於
前一年度10%,依上開達成標準之年度數量結算,自發行日後每年四月三十日,
每年度可既得最高股份比例分別為33%、33%及34%,合計可既得股份比例為100%。
但如因國際或產業情勢對公司營運產生重大影響致達成率未達門檻時,得由
本公司建議既得比例,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同意。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未達成公司所
   設定公司營運目標,或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變更、撤回、撤銷、
   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於前述任一事項發生時,即就其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
   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3)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a.留職停薪: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
     本辦法所定;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定既得條件外,需
     再依員工於相應績效期間年度之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之。既得日當天若為
     留職停薪之狀態,且於相應績效期間年度為整年度在職者,其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依本辦法所定;但既得日當天若為
     留職停薪之狀態,且於相應公司營運目標年度並非為整年度在職者,則視為
     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
     註銷。
   b.關係企業間轉調:自請轉調關係企業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關係業者,或自請
     轉調關係企業,經本公司同意,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
     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標準,惟個人績效評核指標需以轉任後公司
     之績效標準重新衡量;且既得日需持續任職經核定轉任之關係企業或本公司,
     否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並辦理註銷。
   c.退休: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
     所定;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定既得條件外,需再依員工於
     相應績效期間年度之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之。
   d.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
     於離職日既得,惟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目標達成程度的績效年度,各該年度
     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計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
     營運達成程度的績效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
   e.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死:於員工死亡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
     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惟若員工死亡時,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達成程度
     的績效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計算之;
     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達成程度的績效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可全數既得。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
     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f.若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組織調整,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
     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由董事會核定。
   g.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