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 潤隆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2-26 17:47:02公告本公司獲悉前董事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判事宜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蔡聰賓先生(本公司前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3年度易字第5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長蔡聰賓先生因國賓大苑建案涉嫌詐欺案,宣判 主文略以: (1)蔡聰賓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2)應沒收潤隆公司所取得之新台幣3億898萬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後再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預估影響金額尚在評估中。 (2)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皆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