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 南亞科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2-26 14:38:2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2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等、職稱、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 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4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4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 ,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得按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2年,(累計)可執行比例為5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3年,(累計)可執行比例為75%。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4年,(累計)可執行比例為100%。 (二)若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或本公司依法解聘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死亡 員工於聘僱期間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可由繼承人繼承,並自死亡 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死亡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三)退休 員工退休時,可保有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的全部認股執行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1年內行使之,逾期視同放棄。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或死亡時,可保有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的全部認股執行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2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1年內行使之,逾期視同放棄。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的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股 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1年內行使之,逾期視同放棄。 (五)資遣經本公司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資遣者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總經理 於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六)留職停薪 1.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2.若適逢辦法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