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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2-20 13:56:14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全職及兼職員工為限。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
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工時人
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時
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
人之認購數量,應先提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
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
(四)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56條第1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本員工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積)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請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需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
行使之。
4.一般死亡 :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