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6 文曄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0-10 23:09:38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民國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10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
 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職員
 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之定義,係依據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令之函釋所訂標準認定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
 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等事項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經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員工具本公司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員工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通過。
 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
 盤價)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質押、轉讓、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
     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故意
     或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包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即失效。
  二、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
      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
      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退休當日起即失效。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
      程序後,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
      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