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5 杏一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8-08 17:49:12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發行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8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視實際需求,得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股權人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
及非全職員工為限。前述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應符合107.12.27
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全職及非全職員工定義如下: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需滿8小時者)
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同意後提交薪資報酬委員會
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最終由董事會核定。各委員會審核名單範圍如下:
(1)一般員工(未兼任董事及經理人者)之發行名單,由審計委員會審核。
(2)具員工身份之董事及經理人之發行名單,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為其他任何形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行使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3年(第四年起) 75%
屆滿4年(第五年起) 100%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或
法令者,授權董事長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
收回並註銷,於最近一次董事會中報告。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憑證之存續期間)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被資遣或解雇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期間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並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並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