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4 浩鼎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3-20 16:53:58

代重要子公司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 民國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0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2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本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得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薪資、服務年資、績效
  表現、特殊專長或其對公司整體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
  配標準,由本公司董事長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法令相關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
  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訂提案,由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
7.認股價格:新台幣32元。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
    ,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50%
    -屆滿3年:75%
    -屆滿4年:100%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所述內容規範,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
    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
    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24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
     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及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
     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行使認股權利,但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權
     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且該認
       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得由法定繼承人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且該認股權利
       ,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7)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