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2 頂晶科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9-12-19 15:35:00

(更新)彙整說明本公司遭財政部關務署處分、假扣押暨 行政救濟結果乙案


1.事實發生日:108/12/19
2.公司名稱: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緣財政部關務署對本公司於102年10月至103年7月期間其中共35筆進
口交易,認為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故逕行處分,截至目前為止累計罰鍰計新
台幣429,827仟元,累計併沒入貨物之價額429,827仟元,累計總處分金額合計新
台幣859,654仟元。
本公司於107年10月26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就102年10至
11月期間5筆進口交易之處分,分別對本公司之銀行債權、第三人定裕(股)公司之
股份及對第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稅務局之一般金錢
債權在新台幣1億1,504萬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並於108年6月6日接獲同一函號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針對第三人佺航(股)公司之股份、股票、股
利(含股票及現金股利)、出資或盈餘分派,台灣惠普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他所得債權及角宿能源有限公司之利息所得債權在新台幣1億1,504萬元之範圍內
禁止其收取、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交付或移轉。另
針對本公司之所有車牌號碼:3AHS-5602、3ATX-7053之車輛二輛,禁止移轉過戶
或其他權利之登記。
另於108年4月15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就103年4、5、6月
期間(高雄關)3筆進口交易之處分,分別對本公司之銀行債權及對子公司之出資
額,在新台幣7,957萬71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於108年4月29日接獲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所有專利申請案號105200945之專利權
及商標申請案號098057366(註冊號01412062)之商標權為移轉、授權、設質或為
其他一切處分等事由之登記,再於108年5月20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執行命,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等20家廠商
之金錢債權(含工程款、押標金、保固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債權),在新台幣
7,957萬716元之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再於
108年7月1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定
裕(股)公司之金錢債權,在新台幣6億660萬9,006元之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
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於108年7月4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定裕(股)公司及佺航(股)公司之
全部股份、股票、出資額及任何分派盈餘以及對本公司之存款債權為移轉、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行為,第三人亦不得就上開股份、股票、出資額及任何分派盈
餘為移轉過戶之行為。另義務人可領取的股利、股息一併禁止義務人收取,第 
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另於108年8月30日及於9月11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分別為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定裕(股)公司、
佺航(股)公司以及禁止對新晶光電有限公司、呈阡新能源有限公司...等95家公
司之應收帳款、工程款、保固金等債權,於條件成就得收取時,在新台幣6億
661萬3,877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4,343元)之債權金額範圍內
,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禁止本公司對
第三人朝陽光電有限公司之因交易太陽光電案場、太陽能板及其發電設備等契
約債權及其他金錢債權,在新台幣6億660萬9,964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 
必要費用430元)之債權金額範圍內,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
不得向義務人清償;於108年10月24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
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6億660萬9,964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
行必要費用)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於第三人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台灣電力公司新營區營業處之電費、電能躉售契約債權及其他債權數額二分之
一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准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向第三人收取;另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台灣電力
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台灣電力公司新營區營業處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
匯款處理中心收取債權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715,258元、新台幣214,771元及約
新台幣31仟元。於108年10月28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
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6億661萬93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
費用)之債權金額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