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73 山林水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5-13 18:56:20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修訂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3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非全職)員工為限(控制或從屬
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認股基準日授
權董事長決議。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依職稱、職等、服務年資、工
作績效考核、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之分配標準,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
事會核定,惟獲配認股權之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非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每股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就實際可認購數量分年
分批認購,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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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 100%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缺失
達累計大過三次並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轉任關係企業:
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認股權人係因
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核定其認
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延。
B.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2)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 
使之。
(5)一般死亡: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 (2)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B.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2) 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