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2 笙科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4-30 16:20:2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3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服務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擬定造冊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 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四)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額為1,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2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 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三年 100 % (三)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或違反法律等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有權 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 (四)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二)退 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三十天內行使之。 (三)留職停薪: 經由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期限內未執行完畢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當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 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權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