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3 桓鼎-KY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4-29 23:25:48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或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或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一)本次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9月12日金管證
      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二)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1.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且
        有利公司未來發展之策略性投資人,有助公司提
        升營運績效、強化產業地位,對公司永續經營實
        有助益。
      2.必要性及預計效益:本公司為因應產業態勢、提
        升營運效能、改善財務結構,擬引進策略性投資
        人,並藉由其資金、技術、知識、品牌、業務能
        力或經營管理能力等,預計能提升本公司生產效
        能、品質優化、整合產品、擴大客戶基礎、降低
        營運成本及經營壓力,強化公司長期競爭力。
  (三)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30,000仟股之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私募普通股於不超過30,000仟股之額度內辦
  理,私募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
  股股數應於前述30,000仟股範圍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視公司經營實際需求,於適當時機擇一或搭
  配方式分五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私募普通股
      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
      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
        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
  (二)私募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1.每張面額:新台幣100,000元或其整倍數。
      2.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3.票面利率:0%
      4.私募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
        ,以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價格將以涵
        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
        定之計價模型訂之。轉換價格係不低於下列二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
  (三)實際私募價格及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
      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和公司狀況及選定特
   定人之情形為依據訂定之。上述價格訂定之依據,
      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
      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
      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故
      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均
 為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藉以因應產業變化及
 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預計將可改善財務結構,
 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
 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
 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
 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訂
11.參考價格:未訂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訂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或中華民國境
  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之相關轉
  讓限制,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及主管機關相
  關法令函釋辦理。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
  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
  準之同意函後,後續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