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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2-27 14:13:50

董事會決議以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具備專業能力、技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本國籍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以下審核
程序辦理:
1.員工具本公司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
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2.員工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通過。
(二)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解除前述限制者,不在此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
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受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惟仍以該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惟仍以該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惟前述一年期間
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
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
之認購權利。
(四)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可於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否則凍結至
復職,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則凍結,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調職:
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