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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0-30 15:33:22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證期局申報發行113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30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2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1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及非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同意後提交薪資報酬委員會
      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最終由董事會核定。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3,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1。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5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
      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25%
             屆滿3年		  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50%
             屆滿4年		  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75%
             屆滿5年		  得自由行使其剩餘之認股權
(二)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
      限。
(三)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併
      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
      公司股票,並授權董事長訂定執行細節。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獲配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90日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90日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
      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
      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90日內行使之,不受
      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90日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2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五)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
      內行使認股權利;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
      職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