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6 和勤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8-10 19:04:35

本公司第十五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88,448,48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8/12~113/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39~49.65,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05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12/09 ~ 112/01/17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587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9.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6/06 ~ 111/08/04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098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5.00
(3)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1/20 ~ 111/03/10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02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1.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第十四次申報買回1,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587,000股。
(2)第十三次申報買回2,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1,098,000股。
(3)第十二次申報買回2,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1,020,000股。
(4)第十一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
高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2,349,000股。
(5)第十次申報買回3,000,000股,為維護股東權益,並考量買回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低接不追高
原則,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實際買回1,500,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壹、報告事項:略。
貳、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無。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由一至案由十三:略
案由十四:
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普通股,以及訂定「第十五次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本次買回股份計畫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預定買回之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
(3)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00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1.39元至新台幣49.65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二、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十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9。
三、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如附件10。
四、本議案業經113年8月10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 議 :經審計委員會決議,請公司執行庫藏股買回時,遵循「018-B-15 庫藏股買回作業程序管理辦
法」,另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本議案無異議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無。
肆、其它應記載事項:無。
伍、散會:散會時間下午6點27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民國113年8月10日訂定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
期未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