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79 研揚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4-19 15:49:32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低於市價之113年第一次 員工認股權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謂「國 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本辦法所稱員工均包含經理人;惟員工具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 提報董事會同意。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三)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依據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 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3,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00元。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80% 屆滿五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殘疾離職、留職停薪、資遣或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三)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或在認股權憑證到期前(以日 期較早者為主)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四)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五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 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及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